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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破产,我的家族信托怎么办?

周琛琛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作者|周琛琛,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对新华信托破产清算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同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随后7月14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华信托清算组为管理人。


现如今,历经近一年的审理,2023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裁定宣告新华信托破产。重庆五中院发布公告称,新华信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律规定。随着法槌落下,成立于1979年的新华信托至此谢幕。


这是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第一家信托公司破产,也是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信托公司破产。与此同时,国内信托牌照数量从68张减少为67张,也颠覆了业内“信托牌照一张都不能少”的既有印象。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新华信托破产事件无疑为他们家族信托规划敲响了警钟。



一、信托公司走向破产的内因是什么?


在我国金融体系四大支柱中,银行、证券和保险相对更为普通大众所熟知,信托的存在感与认知度相对较低,但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信托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伴随着我国步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巨大的资产管理需求、综合化的财富管理需求以及公益慈善等社会服务需求日益涌现,信托凭借其相对较高的收益和相对较低的风险,吸引了很多投资者参与——10年前,信托产品收益率曾一度稳定在10%以上,近几年虽逐步下降,但也长期保持在6%左右。对比同期,高风险股票市场收益加剧动荡,而低风险银行理财收益率已经低至3%以下、甚至还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因此,尽管信托投资门槛相对较高,但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仍旧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随着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越来越大,信托行业潜在风险也开始浮出水面。


首先,刚性兑付被打破。2018年4月份,央行等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业内简称为“资管新规”),其核心内容是“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经历5年过渡期之后,从今年起,资管新规正式全面生效,信托正式进入不保本时代。


再者,房地产行业遇冷。早些年信托产品能向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因为很多房地产企业融资均是借道信托。但随着近期房企收入下降、融资渠道受限、市场持续走低,越来越多头部房企陷入债务危机(例如恒大、华夏幸福、融创等大型房企纷纷爆发债务违约),部分房地产项目占比过多的信托公司因存量规模太大导致潜在风险爆发,进而引发旗下信托产品“暴雷”。据目前公开披露的数据测算,截至2022年底,房地产相关的理财类信托产品违约金额已高达882亿元,占信托产品违约总规模73.34%。


综上,理财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加之房地产企业违约越来越多,信托的高回报神话开始破灭,大量信托产品无法足额兑付。当无法兑付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直至信托公司开始资不抵债之时,自然而然也就走到破产这一步。



二、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如何处理?



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会被用来偿还信托公司自身债务吗?


不少高净值人士在听闻新华信托破产消息后纷纷质疑:“设立家族信托后,我的信托财产会转给信托公司,当信托公司破产时,我的信托财产会被用来偿还信托公司自身债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正常情况下,所有的信托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都有两张资产负债表,一张是自有资产,另一张是其替家族信托委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也就是说,高净值人士成立家族信托后的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本身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破产不代表原信托计划就此结束。信托财产不仅区别于委托人的自有资产,也区别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因此,信托财产在信托公司负债或破产时将受到一层“特殊保护”,并不会被用于偿付信托公司债务。


甚至,由于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管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即使未进入破产程序,信托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亦无权使用信托资产清偿自身债务。



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应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的处理方式取决于信托合同的具体规定。目前主要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01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既定程序更换受托人


信托合同可以规定,一旦信托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问题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委托人、保护人或受益人可以随时更换信托公司来提供信托服务。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一旦被宣告破产,那它作为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如委托人的家族信托选择继续存续的,则需要重新选任新受托人。选任时,先看家族信托的信托合同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是否有规定:如果信托合同有规定,则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直接选任;如信托合同没有规定,则由委托人选任;如委托人不选任的,则由受益人选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而在选任新受托人的过程中,信托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仍然负有受信义务,其需要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直到新受托人到位为止。而在新受托人选任完毕、新旧受托人的对接中,该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协助、配合完成相关资料、信息、系统数据、档案、信托事务等的转移和交接,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


02家族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信托合同可以直接规定,当信托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问题或进入破产程序时,本家族信托自动终止,信托财产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三、新华信托破产对高净值人士有何启示?


01正确认识家族信托的功能


尽管出现了新华信托破产这一历史性事件,但我们始终认为此次破产只是信托行业市场内优胜劣汰的结果,在整个信托行业内仍属于孤例与个案,而目前“暴雷”的信托产品大多也都是带有投资性质的信托产品,信托行业本身依旧是稳定发展的。


同时,上百年各国发展实践均可以证明,家族信托依然是现阶段实现资产隔离保护、避免继承争产、防止婚变分产、激励后代防止挥霍,实现隐私保护的优质财富管理工具。


高净值人士须认识到,家族信托的本质,不是一份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亦不是一些特定业务与特定行业的融资通道,而是一种保障家族财产权益的法律架构,是实现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与传承的管理工具。


因此,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转变对于家族信托的认知理念显得格外必要。高净值人士应正确认识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从“购买信托”的投资理财观念,转变为“规划信托”的未雨绸缪观念,让家族信托回归其以资产隔离、规避风险、财富传承为目的之本。


02 重视破产应急机制的前期设计


正如前文所述,当信托公司出现了严重债务问题或进入破产程序时,信托财产会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进行转移或分配,这些规则可被称为“受托人破产应急机制”。而信托公司破产对家族信托的影响大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委托人在信托设立初期如何设计该机制。


因此,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重视设立阶段对信托合同条款的起草,提前规划设计受托人破产应急机制条款,尽早规避信托公司破产所带来的风险。例如:


若选择转移至新受托人:应当确认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选任标准、新旧受托人的交接方式与交接期限、交接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


若选择终止并分配:应当确认接受分配的主体、分配比例、信托清算方式、受托人履职工作验收方式、验收主体等内容。


03提前明确信托公司破产后代表家族利益决策的主体及其权限


一旦信托公司破产,不论是终止清算信托还是将信托财产转移至新受托人,均会涉及诸多繁复工作的决策、协调与对接。例如:在股权信托里,信托财产转移至新任受托人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信托财产转移时的纳税问题,相关信托资料、信息、档案、数据的转移和交接问题,旧受托人履职情况的审查问题等。


此阶段,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受损失,除新旧两家信托公司进行决策与对接以外,代表家族利益的人员理应同步参与决策,捍卫家族利益。倘若无法及时确认代表家族利益的人员,或者由于家族内部纷争导致代表家族利益的人员持续空缺,恐错过家族利益被有效维护的黄金窗口时间。


因此,信托合同提前明确代表家族利益的决策主体以及明确相关人员的决策方式与决策权限,是保证家族利益在信托终止或新老受托人交接时得到有效维护的至关前提。


04信托公司破产后及时启动应急机制,保护信托利益


一旦信托公司出现严重债务问题或进入破产程序,代表家族利益的决策主体或相关利益主体应及时、主动地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的各项机制与程序更换受托人或者终止家族信托:


在选择更换新受托人时,应谨慎选任新受托人,重点关注该信托公司股东背景、行业综合排名、过往经营表现、经营管理水平与业务能力等要素。必要时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提前确认新受托人对原有信托合同的接受程度,结合新受托人要求,在保持原有信托基本原则与核心条款不变的前提下调整、修改信托合同,维系家族信托长稳有序的续航。


而在选择终止信托时,应仔细审查信托清算报告及原受托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届时,建议聘请专业团队确定财产完整性与准确性,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转移、合理分配以及相关资料、信息、档案以及数据的完整交接。与此同时,专业团队将通过审视家族信托存续期间的相关文件记录,来进一步确定原受托人是否履职得当。若原受托人存在履职不当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专业团队也将协助相关利益主体及时追究原受托人相关责任,保护家族信托利益。


BOSS & YOUNG
本文作者
周琛琛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zhouchenchen@boss-young.com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商法学士学位;之后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商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税务、私人财富管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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